發布日期: 2014-02-17 來源:中國江蘇網
職工不能勝任工作,用人單位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,看似合情合理,可若事先不通知工會,就是違法。近日,市中院對一起勞動爭議糾紛作出終審判決: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前員工經濟賠償金2.6萬元。
該用人單位是我市一家保險公司。該公司稱,前員工李女士先為秘書,后因工作完成情況差,崗位于2012年5月被調整為客戶經理,但此后3個月其沒有完成一單銷售合同。因此,當年9月,公司與她解除勞動合同。1個月后,李女士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,該委以解除合同未聽取工會意見為由,裁決公司一次性支付賠償金2.6萬元。公司不服,于去年上半年訴至法院。
訴訟中,公司稱沒有工會,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無法聽取工會意見。
一審法院審理認為,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,應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。按照相關規定,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,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。如本單位尚未成立工會,則應向行業工會、區域性工會、市級總工會等告知、說明,遂支持了裁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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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公司提起上訴。近日,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: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法官介紹,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事先通知工會,就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,是為了在程序上加大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,以彰顯法律的嚴肅性。
浙公網安備3303040200082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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